加拿大华侨华人兔年新春活动陆续登场******
中新社多伦多1月6日电 (记者 余瑞冬)农历癸卯年新春临近,加拿大各地华侨华人的一系列迎新春活动正陆续登场。
各地华人同乡会、文艺团体等已从去年底开始举办各类迎新春活动。年节气氛已渐入高潮。
在加拿大最大城市多伦多,以中国音乐指挥家李德伦之名命名的李德伦音乐基金会定于1月7日举办“中西汇粹”新年音乐会,从而拉开多伦多“欢乐春节”系列活动的序幕。此次演出将由中国青年女指挥家崔琳涵执棒。这也是始于2002年的该贺岁音乐会因新冠疫情中断两年后首度恢复演出。
紧接其后,加拿大中文媒体记者协会等主办的“中国故事中国年”加拿大华侨华人春晚将于8日上演。多伦多众多华人文艺团体将奉献歌舞、器乐、戏曲曲艺、武术等节目。多伦多华人艺术家中心14日将举办中西合璧的“歌扬乐舞迎新春”音乐会。大年初一,加拿大皇家天使交响乐团将为多伦多乐迷们奉献世界名曲新春交响音乐会;加中体育文化交流中心等机构则将在冰场举行一场别具特色的“迎新春冰上嘉年华”。
多伦多中区唐人街在除夕及大年初一将举行系列节庆活动,民众可欣赏传统舞狮、民间舞蹈,也可体验书法、麻将,品尝中式美食等。
在加拿大西海岸的温哥华,加拿大华人联合总会第21届春晚也将在7日晚亮相。由当地舞蹈教学机构与爱好舞蹈的义工团体联袂举办的“春之舞”晚会,以及“加中亲善大使”大山主持、青少年音乐艺术爱好者们担纲主角的“春之声·欢乐颂”新年慈善音乐会将先后于14日、15日举行。
加拿大华人社团联席会将于除夕日在大温哥华地区一处大型购物中心举办首届中国春节文化庙会,届时将呈现多彩的“中国风”文艺节目,并进行丰富的中国传统文化展示。大年初一,温哥华中华会馆等众多侨团机构及其他族裔团体将在唐人街恢复举办中断两年的春节庆会。其中的主打活动——华埠春节大巡游已是温哥华颇具代表性的多元文化节庆活动之一。
在蒙特利尔,多家侨社团体和机构共同举办的、以“友谊地久天长”为主题的第七届枫花雪乐中国春节晚会将于1月10日上演。艺术家们将带来中西交融的各类节目。蒙特利尔华人联合总会将在14日举办“温暖迎春”侨学界春节联欢晚会暨优秀学生奖学金颁发典礼。唐人街也将在大年初一迎来新春游行。
在卡尔加里,农历小年和春节的两个周末,卡城中华文化中心都将举行新春嘉年华活动。
此外,加拿大多所高校的中国留学生们也将举办多场洋溢青春气息的春晚。
进入兔年正月后,新春节目仍将不断。加拿大中国戏曲艺术协会主办的“玉兔迎春梨园情”海外新年戏曲晚会将于1月29日在多伦多粉墨登场。由加拿大多地华星艺术团等团体主办的“四海同春·华星闪耀”2023加拿大春晚将自1月28日至2月中旬先后在温尼伯、多伦多、渥太华、温哥华和蒙特利尔五大城市上演,为各地民众奉献中西交融的歌舞、器乐、杂技等精彩节目。(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