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在免税店因排队问题起冲突 11人被三亚警方拘留******
中新网三亚1月16日电 (记者 王晓斌)三亚警方15日晚发布警情通报称,于某男等11人在三亚国际免税城排队购买商品时发生肢体冲突,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通报称,2023年1月14日10时30分许,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接到报警,在三亚市海棠区国际免税城有人斗殴,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并依法将涉案人员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于某男(男,19岁)、黄某翔(男,20岁)、孙某博(男,35岁)、崔某鹏(男,35岁)、马某(男,35岁)与陈某寿(男,38岁)、苏某民(男,37岁)、陈某灿(男,35岁)、吴某(男,33岁)、郑某如(男,35岁)、苏某通(男,25岁)当日在三亚国际免税城排队购买商品时,双方因插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
目前,海棠分局依法对于某男、黄某翔、孙某博、陈某寿、苏某民、陈某灿、吴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对崔某鹏、马某、苏某通、郑某如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